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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营业场所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各银监分局、直管办,各政策性银行湖北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外资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湖北银行、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省邮政公司:

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和《银行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技术要求》等标准,大力加强营业场所、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整体防范能力明显提高,为确保全省金融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受欧美债务危机、全球经济低迷影响,我国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不确定因素增多,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加大,一些群体不满情绪潜滋暗长,社会矛盾“触点”增多,表现形式多样多发;涉枪涉爆隐患突出,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反弹;人财物流动加剧,治安管控压力明显增大,金融安全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为有效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确保全省银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公安部有关通知要求,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银行营业场所、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清醒认识金融安全防范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自助银行和银行自助设备大幅增加,暴力抢劫、抢夺客户及非法窃取客户银行卡资金等案件明显增多。2011年元月至2012年4月,仅武汉市自助银行内就发生掉包盗窃、抢劫、抢夺案件101起,涉及8个主城区的91家自助银行,占全市自助银行总数的6.8%。从近年我省发生的案件和安全检查的情况看,银行营业场所、自助银行和银行自助设备安全防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视频图像清晰度普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回放图像应当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要求;在逆光等环境下,视频画面更是模糊不清。二是自助银行和银行自助设备加钞间存在隐患。有的加钞区设置在营业柜台内,员工下班后未将联动门反锁;有的自助设备未安装震动探测器等报警装置;有的自助设备安装不符合规定要求。三是银行营业场所门前视频监控探头老化、坏损现象严重,或安装不规范,存在盲区、死角,或受当时技术条件或相关规范的限制,安装的视频监控探头图像分辨率不够,不足以有效监控运钞车交接过程、车牌号码、人物面部特征及营业场所外围环境。四是在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张贴虚假广告、加装针孔摄像机、读卡器、假面板、假键盘等,非法获取客户密码、复制银行卡窃取客户卡内资金案件突出。五是部分银行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报警监控系统建设未按规定进行技术检测,使用的产品无质量证明文件,供电、防雷接地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影响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上述问题,不仅直接危及广大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更严重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和信誉。各级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清醒认识当前金融安全面临的严峻治安形势,积极应对新型违法犯罪特别暴力犯罪的挑战,进一步加大投入,强化措施,切实解决好当前银行营业场所、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省金融安全。

二、积极推进,着力提升营业场所和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能力。

从今年开始至2014年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推进”的原则,根据《银行自助设备防护舱建设要求》(附件1)和《银行营业场所、自助银行、银行自助设备及业务库人脸识别音视频智能分析系统建设要求》(附件2),为银行自助设备安装防护舱,在营业场所、自助银行、银行自助设备及业务库安装人脸识别音视频智能分析系统。具体要求:一是调查摸底。对辖内营业场所、自助银行、银行自助设备及业务库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安防设施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建立专门台账,做到情况清、底数明。二是掌握标准。省公安厅、湖北银监局研究制定的《银行自助设备防护舱建设要求》和《银行营业场所、自助银行、银行自助设备及业务库人脸识别音视频智能分析系统建设要求》,是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安装防护舱和人脸识别音视频智能分析系统的依据。各地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其基本内容和要求,为防护舱安装工作和人脸识别音视频智能分析系统建设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三是制定规划。省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2014年底全部达标的要求,根据辖内营业网点、自助银行、银行自助设备及业务库数量和分布情况,研究制定安装防护舱和人脸识别音视频智能分析系统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确保有序推进。各单位在制定规划时,要把城市城区、治安复杂地段及人口稠密的商贸区等作为重点,先期安排,先行实施。四是积极推进。省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成立由分管行领导任组长,保卫部门牵头,计财、运行管理等部门参与的专班,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总的原则是:把武汉市作为试点城市,先期开展防护舱安装和人脸识别音视频智能分析系统建设工作,摸索积累经验;新建、改建营业网点、自助银行及业务库时,同步开展防护舱安装和人脸识别音视频智能分析系统建设工作;在行大堂式自助设备单机可以不安装防护舱。在此基础上,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全面推进防护舱安装和人脸识别音视频智能分析系统建设工作。

三、规范建设,充分发挥安全防范设施的积极作用。

一是规范营业场所二层以下窗户及玻璃墙安全防护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营业场所二层以下窗户及玻璃墙安全防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未安装金属防护栏的,要安装金属防护栏;因条件所限不能安装金属防护栏的,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砸复合玻璃或在原安装的钢化玻璃上粘贴厚度0.2毫米以上的防暴膜,并安装双鉴入侵报警装置。二是强化银行营业场所门前环境监控(2013年底前完成)。每个营业场所门前必须安装2个130万像素(1280×1024@30帧/S)以上的高清晰、低照度、具有强光抑制、3码流同时传输(存储流、实时监控流、远程访问流可同时设置不同的图像格式)、数字降噪、自动暗区补偿、内置常规智能分析(场景更改、越线、进入/走出、滞留/丢失)功能的高清摄像机,切实加强对运钞交接过程及营业场所外围环境的实时监控。已建成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的,应逐步与公安机关联网,在公安平台内实现银行报警信号与相应监控图像联动。三是加强现有视频监控报警设施的管理维护。要加强对营业场所、自助银行、业务库视频监控图像、DVR运行状态、入侵报警系统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落实自助银行IP网络语言对讲系统全双工语音通话要求。对设备老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视频监控探头,要及时更换;对画面不清晰、逆光环境严重的视频监控探头,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维护,经调整维护后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的,要予以更换;对音视频资料存储时间达不到30天的,要采取增加或更换大容量硬盘的方式及时解决。

四、依法监督,确保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质量。

各级公安机关、银监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内保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部长令第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切实加强对金融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银行自助设备防护舱建设要求》和《银行营业场所、自助银行、银行自助设备及业务库人脸识别音视频智能分析系统建设要求》,选用科技含量高、操作简便、性能较好,且经公安部检测合格、取得省公安厅核发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证》的防护舱和人脸识别音视频智能分析系统,并经属地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严禁选用以劣充优、以次充好的防护舱。要严格技防工程技术检测。对银行技防工程实施技术检测,是确保建设质量的法定程序。各地公安机关治安(内保)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部长令第86号)、《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2号)及《湖北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规范》,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二级风险等级以上的银行营业场所、自助银行、业务库(金库)技防工程及银行报警监控联网系统建设,必须经湖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公安部授权我省唯一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后,报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检测费按《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0—2004)3.9的规定,由建设方纳入工程预算。对已经竣工投入使用、应该进行技术检测而未实施检测的技防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已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要及时收回,并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补检(检测费由建设方支付),并根据检测情况,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凡未经检测或补检合格的技防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公安机关不得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凡未经检测、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或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要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发生案件或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工程验收人员的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动接受公安机关、银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坚持标准,依法依规,积极推进各项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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